关于印发《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点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
现将《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考点管理暂行办法》)和《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实际操作考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考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执行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会同人事厅(局)明确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机动车考试)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并将职责分工、工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于9月29日前报交通部职业资格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省级机动车考试管理机构根据《考点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地区机动车检测维修从业人员的实际情况,统筹规划考点设置,并将本省考点设置规划和机动车检测维修从业人员情况以书面形式于9月29日前报交通专业人员资格评价中心(以下简称评价中心)。
三、省级机动车考试管理机构根据《考官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地区考点设置规划,确定本地区所需实际操作考官数量,安排布置实际操作考官的推荐工作,并于9月29日前将所推荐人员的《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实际操作考官申请表》(见《考官管理暂行办法》)报评价中心,以便统一安排培训。
四、省级机动车考试管理机构根据本地区考点设置规划和实际操作考官培训情况,按《考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组织申报实际操作考点,并于9月29日前将《全国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实际操作考点申请表》(见《考点管理暂行办法》)报评价中心审批。理论知识考点由省级机动车考试管理机构按《考点管理暂行办法》自行设置,报评价中心备案。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福恒、胡树亮 电 话:(010)64906324,64906170 传 真:(010)64906324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安立花园A座7层 邮 编:100101 Email: zyzg@moc.gov.cn,cdwfh@sohu.com
附件: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点管理暂行办法》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实际操作考官管理暂行办法》
交通部办公厅
二○○六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