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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车销售篇:汽车销售的经纪人与代理商 (浏览次数:2357)
发表于2007-8-8 20:16:00
第二节 经纪人与代理商
汽车销售经纪人、代理商在我国尚不普遍,但随着我国加入W TO ,汽车市场逐步
与国际市场接轨,汽车销售代理商和经纪人的行业必将会有飞速的发展。
一、经纪人与代理商
1.经纪人与代理商的内涵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 经纪活动和代理活动越来越多。概括地讲,
经纪人活动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介绍买卖双方进行商品交易的一种活动:代理活动是
代表被代理人(法人或自然人) 所从事的活动。两者都是一种中间伤业务活动,是遵循
市场经济规律和国家法制的商业性服务活动,都属于第三产业的范畴。所以,经纪人是
从事经纪活动的主体(具有民事责任能力的个人或法人),即是受买方或卖方委托撮合
交易而获取佣金的中间商。在我国,俗称“掮客”。代理人是从事代理活动的主体。

经纪人、代理商的主要特征是:
(1) 受托性。经纪人和代理商所从事的活动都是接受委托人(法人或自然人) 受托
的活动,是一种服务性活动。接受委托的方式,既可以是委托人找上门来要求经纪人或
代理商接受委托,也可以是经纪人或代理商主动找委托人请求受托业务。后一种方式,
在当今市场竞争日渐激烈的情况下变得更为普及。
(2) 中间性。虽然说经纪人和代理商是中间商人,但他们本身并不占有商品,不具
备商品生产者或者自主经销商(即商业者) 的身份。
(3) 有偿性。就是说经纪活动和代理活动不是一种义务活动,经纪人和代理商是要
获得报酬的,这种报酬的专业名词叫佣金。佣金是他们的唯一报酬来源,也是经纪活动
及经纪业务、代理活动及代理业繁荣的强大驱动因素。
(4) 经纪人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而代理商自己不是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其代理行为不能违背委托人的意愿和授权范围,在授权范围内是
不承担法律责任的,从事商业活动中以委托人名义进行。在这一点上,经纪人与代理商
是有区别的。在现实生活中,经纪人和代理商所从事的商业性活动,一般不仅仅限于经
纪活动、代理活动、中介活动、咨询活动等,甚至还利用自己的资金从事买卖活动,即
从事正当的买卖活动。只是在从事这类活动时,他们的身份已不再是原身份,而是变化
了的角色。由于在商业性活动中身份不同的人,其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不一样的,
经纪人、代理商及其他的委托人都必须认识清楚。
解放初期后,代理商尤其是经纪人曾一度被作为投机倒把对象受到批判,如同违法
行为而遭取缔,此类活动在中国几乎绝迹。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
发展,如今经纪人和代理商从“地下” 走到了“地上”,出现在经济活动舞台上,成为
一种新的专门职业。
现代经纪人和代理商在新中国出现的时间还很短,正处于发育阶段,还存在不少有
待解决问题,但经纪活动和代理活动并没有因此而停止,正在向着规范化方向发展。

请看下一篇:2.经纪人和代理商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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